Reading Mode

聚焦正文阅读,让信息表达与延伸浏览形成完整闭环

文章详情页面将标题、元信息、正文、上下篇跳转与推荐阅读整合进统一阅读场景中, 通过更聚焦的主体区域和更轻量的辅助区块, 提升长内容浏览时的稳定感、连续性与沉浸感。

正文聚焦

减少干扰信息,让阅读注意力更集中。

便捷分享

让内容扩散动作更自然地发生在阅读结束之后。

延伸浏览

上下篇与推荐内容共同构成连续访问路径。

张某杰被骗6960元后自杀身亡,朱某伟被判刑6个月,罚2000元!法院:情节严重

近期,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一则参考案例:朱某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案情显示,2023年8月11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朱某伟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提供自己的多个银行账户给上家转账。上述账户共计转入资金人民币73827元,其中帮助上游电信诈骗分子接收被害人张某杰的被骗资金人民币6960元(币种下同)。张某杰因被骗于2023年8月13日自杀身亡。8月23日12时许,朱某伟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朱某伟的辩护人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以下简称《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并未就“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中的“严重后果”类型作出规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将张某杰死亡作为严重后果情形而认定朱某伟有罪。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某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据此,达到“情节严重”是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必要条件。 关于何谓“情节严重”,《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人朱某伟所提供的账户共计转入73827元,其中包括被害人张某杰的被骗资金6969元,就金额而言,不符合该条司法解释规定的第二项情形;从全案证据看,亦不符合第一、三、四、五等项情形。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导致被害人自杀身亡,是否属于该条司法解释规定的第六项情形,即“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 本案中,朱某伟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提供银行账户帮助转账,其帮助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被害人张某杰自杀身亡,属于“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要件,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朱某伟的辩护人提出的《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并未就“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中的“严重后果”类型作出规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将张某杰死亡作为严重后果情形而认定朱某伟有罪的辩护意见,审理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裁判要旨 行为人帮助他人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导致被害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的,属于“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认定行为人帮助犯罪达到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 特别

about image
觉得有用?分享给朋友

让更多人看到这篇内容,也让信息价值在更广泛的阅读场景中持续流动。